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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房屋租赁行为,须办理登记手续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视为租赁的其他行为。

【供稿】登记发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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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电话82978577
沈阳市大西路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