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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表-房地产转让

序号 13
审批事项

房地产转让

是否进厅 不进厅
相关处室 房地产交易中心
审批依据 《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一、存量房 二、商品房
审批条件

房屋所有权证、单位的出具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个人的出具买卖双方身份证、转让合同。
1.涉外、继承、赠与、委托需提供公证书
2.司法强制转让还需要提供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协助通知书
3.企业转制(小型企业出售)需提供由市工商局与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监制的产权交易凭证
4.拍卖的需提供拍卖委托书、成交确认单、拍卖发票及《沈阳日报》拍卖公告
5.全民所有所提供上级同意书、集体所有制提供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商品房专用发票
4.进住通知单
5.街牌号审批表
6.受让方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收件
2. 审核、勘验
3. 下达交易批复(转发证中心)

1.收件
2.审查要件是否齐备有效
3.下达交易批复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包含产权发证部门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省交易管理条例》、国家计价格(2002)121号
收费标准 非住宅按成交价的1%收取;住宅按6元/平方米收取 非住宅按成交价的0.5%收取,住宅按3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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