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3 |
| 审批事项 |
房地产转让 |
| 是否进厅 |
不进厅 |
| 相关处室 |
房地产交易中心 |
| 审批依据 |
《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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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量房 |
二、商品房 |
| 审批条件 |
房屋所有权证、单位的出具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个人的出具买卖双方身份证、转让合同。
1.涉外、继承、赠与、委托需提供公证书
2.司法强制转让还需要提供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协助通知书
3.企业转制(小型企业出售)需提供由市工商局与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监制的产权交易凭证
4.拍卖的需提供拍卖委托书、成交确认单、拍卖发票及《沈阳日报》拍卖公告
5.全民所有所提供上级同意书、集体所有制提供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商品房专用发票
4.进住通知单
5.街牌号审批表
6.受让方身份证 |
| 办理程序 |
1.收件
2. 审核、勘验
3. 下达交易批复(转发证中心) |
1.收件
2.审查要件是否齐备有效
3.下达交易批复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包含产权发证部门7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 |
《省交易管理条例》、国家计价格(2002)121号 |
| 收费标准 |
非住宅按成交价的1%收取;住宅按6元/平方米收取 |
非住宅按成交价的0.5%收取,住宅按3元/平方米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