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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表-住房公积金支取

序号 06
审批事项

住房公积金支取

是否进厅 不进厅
相关处室 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25条
审批条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建造、翻建私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3、职工个人支付运行安置费用的,须提供运行安置部门出具的交款收据;
4、职工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借据;
5、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原单位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手续; 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前往国的居留手续;
6、职工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提供离、退休证件或相关证明;
7、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劳动人事部门鉴定及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
8、非沈阳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9、职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2.3.4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书及本人申请;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或医院提供的死亡鉴定书,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与该职工相关关系证明和继承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办理程序

1、受理支取申请
2、经审验是否符合支取条件后,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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