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局管干部廉洁从政规定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6月30日8: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局管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证。局管干部必须清正廉洁,务实为民,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党员和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内监督,提高党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减少或杜绝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四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始终同上级党委保持一致。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阳奉阴违,自行其事;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五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到公道正派用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二)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三)借工作调动、机构调整之机,突击提拔干部。
第六条 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钱物及谋取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二)不坚持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办理各类房产业务手续;
(三)在企业转制中,擅自决策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突击花钱,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侵害国家和职工合法利益;
(四)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不实行招投标。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 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务实为民。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原则、规定办事,侵害群众利益;
(二)超标准公款吃喝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超标准购买配备小汽车;
(四)在住房上以权谋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局管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并抓好主管部门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一)局纪委负责同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新提职局管干部的谈话;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其班子成员的谈话。
(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谈话: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时;有群众反映或举报一般问题及有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三)局纪委同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谈话、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其班子成员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局纪委对新提职局管干部谈话,在任职后一个月内进行。根据情况,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十条 实行局管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为:
(一)局管干部的住房及房产变动情况;
(二)参与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事宜的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应报告的以上第2、3、4、6、7项内容,应由报告人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纪委报告,本人应报告的以上第1、5项内容,须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局纪委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实行信访监督制度。
(一)信访监督的范围
1、属于思想、工作作风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
2、属于廉洁自律和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问题;
3、属于情节轻微违纪,可不予追究党政纪处分的问题;
4、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并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和加以整改的问题;
5、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它问题。
(二)信访监督的形式
根据群众举报的内容及情节,可采取谈话、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委托被举报人所在组织了解、通过民主生活会进行教育、组织部门处理、发告诫通知书和定期通报信访情况等形式。
第十二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干部定期交流、轮岗是针对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不易发挥的实际,实行的干部在不同单位之间横向交流,或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职位轮换的制度。
(一)干部交流对象: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应交流、轮岗年限:
1、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同一职位上,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干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干部。
2、在接件、审批、办证、人事管理等特殊岗位工作满3年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我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下管一级、上究一级”的原则,对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腐败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文章出处:沈阳房产
文章作者:SY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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