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6月30日8:43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局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维护我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据沈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贯彻执行《规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六)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一)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局党委其他成员、副局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机关各处(室)、国资公司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局机关各处(室)、国资公司各部门正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协助正职领导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局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纪委、监察处及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和本级党政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局党委、行政和局属各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或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管理机制、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滋生。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意识。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效能监察工作。
第八条 局党委、行政,局机关各处(室)、国资公司各部门及局属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局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二)领导并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三)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不利因素,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六)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 局党委、行政,局机关各处(室)、国资公司各部门及局属各单位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单位、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经常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典型案件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或亲自组织查处。
(五)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下级党组织、行政,同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条规制度建设,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不正之风。
(四)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实事求是处理各种问题。

第四章 责任实施
第十一条 局党委、行政每年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提出明确的责任目标和任务,由党政正职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单位、部门具体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实行两项任务同时抓,两个责任同时定(简称“两同时”)。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明确业务工作责任的同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局属各单位于每年12月份向局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五项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的情况;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党风廉政法规及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本单位、本部门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任务以及其它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专题民主生活会、提拔使用干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落实的情况;
(五)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关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事例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局纪委负责人同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局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谈话;局属各单位纪委负责人同其下属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谈话;局纪委对新提职的局管干部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纪委负责人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二)对新提职的局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
(三)听取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及自身廉洁自律,管好班子成员的情况;向谈话对象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如有不廉洁的行为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行为或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予以指出,并提出纠正和整改的要求。
局纪委负责人同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局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其班子成员谈话、局属各单位纪委负责人同其下属单位党政负责人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局纪委对新提职的局管干部谈话在任职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评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评议的办法。局属领导班子的评议由局党委负责,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议工作一般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年度考核时进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评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具体办法可采取发问卷调查表,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所在单位职工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各单位每年12月份按照《沈阳市房产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的要求,先进行自评,再由局党委按照责任分工,组成考核组进行检查考核。
(一)局党委、行政负责领导和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局纪委、组织部要把局管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奖惩、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下管一级,上纠一级”。责任追究是上级组织追究下一级组织及个人的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责任追究的主体。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不管是否是当事人,是否直接参与,只要负有“失管”、“失察”、“失究”和“失误”中的任何一种责任,都要受到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放任不管的;
(四)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严重背离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纵容、包庇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财会、税务、审计、统计等方面的政策、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下管一级、上纠一级”的原则,对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与工作、权力相关的案件和重大事件,除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作案时间内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一般案件,当事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视情节,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酌情处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受到党政纪重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引发其它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具有以上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述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参照所予以的党纪处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其连带责任:
(一)能认真履行所担负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事先有所发现,并对当事人认真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的;
(二)对群众反映和有关方面提供的责任范围内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及时组织力量调查,严肃处理,并能从个案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的。其它不属于失职、失察行为的;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由局和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只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任追究,主要是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三)两个党政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单位(部门)的,其党风廉政工作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四)同一单位(部门)的不同事物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局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沈阳市房产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沈阳市房产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2003年修订稿)自行废止。

文章出处:沈阳房产
文章作者:SY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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