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6月30日8:40

(试行)

按照《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修订稿)》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局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谈话制度是指我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修订稿)》中规定的,局纪委负责人同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局纪委对新提职的局管干部进行谈话;局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按照我局《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制度》所规定范围进行的谈话。
第三条 谈话应当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局管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五条 局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
(四)有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谈话主要内容
(一)纪委负责人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及自身廉洁自律,管好班子成员的情况,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二)对新提职的局管干部廉政谈话,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
(三)向谈话对象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如有不廉洁的行为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行为或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予以指出,并提出纠正和整改的要求。
第七条 局纪委负责人同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局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其班子成员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局纪委对新提职的局管干部谈话在任职后一个月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八条 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和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对新提职局管干部谈话后,应当认真填写《局管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并签定《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六)谈话时,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九条 对谈话人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它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与上级相关文件、条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条规为准,本制度由沈阳市房产局纪委、监察处解释。

文章出处:中共沈阳市房产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章作者:SY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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