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6月30日8:49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全局贯彻执行,根据我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稿),结合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考核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沈阳市房产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二、考核的方法和内容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根据评分标准进行一次自查打分,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和填写自评表。自查报告和自评表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局纪委。
第五条 局纪委会同组织、人事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掌握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局党委,局党委领导按照责任分工组成考核组,对机关及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量化检查法。按照《沈阳市房产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逐条进行考核打分。
(二)群众测评法。与被检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在干部大会上发放测评表,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和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当场测评。
(三)谈话调查法。考核组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负责人及党员、职工、离退休干部谈话,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查阅资料法。查阅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记录、纪委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及有关的台帐资料,检查党政领导班子是否认真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反腐倡廉的文件和领导讲话,是否对本单位反腐倡廉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是否分解到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有无推进计划和措施。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各单位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做出总体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建章立制情况。
(二)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谈话制度、评议制度、考核制度落实及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 局纪委根据市纪委要求结合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修订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并及时通知各单位。

三、考核成绩评定
第九条 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分,考核成绩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并将此分数按规定标准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奖惩、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以权谋私、贪污、行贿受贿等不廉洁行为或发生吃拿卡要行为等,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严肃追究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考核细则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沈阳房产
文章作者:SY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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